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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2022-03-15 10:06     来源:药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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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药监生罚〔2022〕3号


当事人: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377170847XF

住所: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

负责人:梁 琦


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紫石英(批号:190301,包装规格:0.5kg/袋)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0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紫石英(批号:190301,包装规格:0.5kg/袋)245.00kg,共销售244.50kg,客户退回46.50kg。本案货值金额为1972.03元,违法所得为1596.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其制定的工艺规程生产紫石英(批号:190301)。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紫石英(批号:190301,包装规格:0.5kg/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当事人上述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当事人未按照其制定的工艺规程生产紫石英(批号190301),属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上述生产劣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紫石英(批号:190301);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玖拾陆元(¥1596.00);

3.处罚款贰仟玖佰伍拾捌元零伍分(¥2958.05)。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伍佰伍拾肆元零伍分(¥4554.05)。

对于当事人上述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29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111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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