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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通草(批号:200801)案)

2024-05-31 10:05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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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桂药监生稽罚〔2024〕12号 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通草(批号:200801)案 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 914503325594400318 蔡毅?? 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0206),报告显示:标示生产单位为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通草(批号:200801,包装规格:0.1Kg/袋),经该所检验,结论为检验项目【检查】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中药饮片通草(批号:200801)认定为劣药。
当事人于2020年8月2日共计生产上述中药饮片通草(批号:200801)数量11.70 kg,包装规格为0.1kg /袋,除留样1袋100g,入库11.60kg。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将上述中药饮片通草(批号:200801)销售给32家单位,销售数量共计11.60kg,销售金额共计4427.25元。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启动召回程序,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从28家单位召回上述中药饮片通草(批号:200801)数量8.0kg,召回的货值金额共计304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药饮片通草(批号:200801)8.0Kg;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壹拾柒元肆角壹分(¥1417.41元);
3、并处违法生产劣药通草(批号:200801)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1.5倍罚款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拾伍万壹仟肆佰壹拾柒元肆角壹分(¥151417.41)。
主动履行
2024年6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7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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