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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平市桂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谷精草(批号:20211001)案)

2024-07-08 15:54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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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贵分流罚〔2024〕1号 桂平市桂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谷精草(批号:20211001)案 桂平市桂海药业有限公司 91450881MA5L88705B 梁霁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谷精草(批号:20211001)购进谷精草(批号:20211001;包装规格:0.5kg/包)共1kg,购进金额为95.00元,于2022年6月10日将该批药品以342.00元/1kg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某卫生院。该批药品销售给卫生院后被全部用于抽样,无法执行召回。形成实际销售1kg,销售所得34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销售上述药品违法所得叁佰肆拾贰元(¥34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8日
相关附件:贵分流罚〔2024〕1号-桂海药业有限公司(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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